一、时间
常规赛(第一阶段):
2012 年2月18日至19日
2012 年2月25日至26日
2012 年3月3 日至4 日
常规赛(第二阶段):
2012 年12 月8日至9日
2012 年12 月15日至16日
2012 年12 月22日至23日
总决赛:
待定
二、参加单位
上海市、湖南省、广东省、广西自治区男子水球队。运
动员参赛资格不受国家体育总局注册系统的代表单位限制,
但在一个赛季内不得更改参赛代表单位。
三、参加办法
各队可有领队1名,教练员及其他官员共3名,运动员15 名,共19人。每场比赛上场运动员13名,须于赛前1小时向大会提交名单。每场比赛的13 名运动员可以不同。
四、竞赛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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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用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审定的最新
水球竞赛规则。
(二)常规赛采用主客场制,在每一轮每一个主场进行3场比赛。总决赛采用5局3胜制,在已确定胜负的情况下,不再进行后面的比赛。竞赛日程如下(主队列前):
常规赛:
2012 年2月18日至19日广东-广西,上海-湖南
2012 年2月25日至26日广东-湖南,上海-广西
2012 年3月3 日至4 日广东-上海,湖南-广西
2012 年12 月8日至9日广西-广东,湖南-上海
2012 年12 月15日至16日湖南-广东,广西-上海
2012 年12 月22日至23日上海-广东,广西-湖南
总决赛:
时间待定常规赛第一名-第二名
(三)记分办法
1、所有比赛均需决出胜负。在4节比赛中决出胜负的,胜一场得3 分,负一场得0 分。若两队打平,将直接进行5米罚球决定胜负。胜一场得2分,负一场得1分。
2、常规赛6 轮积分相加,积分多者名次列前。若2 队积分相等,则比较此2 队之间6场比赛的胜负关系,胜场多者名次列前;若2队各胜3场,则比较此2队之间6 场比赛的净胜球数,多者名次列前;若还相等,则比较此2 队之间6场比赛的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若再相等,则通过五米罚球决定名次,罚球顺序由抛币决定。
(四)如参加比赛的某队弃权或被取消比赛资格,该场比赛判对方5:0胜。比赛之中自行退赛将视情节予以处罚。
(五)各队必须自备比赛用蓝、白色水球帽。
(六)在运动员席就座的最多只能有3名官员,服装必须统一,穿运动鞋或皮鞋。
五、技术代表和仲裁
技术代表由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指派,负责竞赛组织的技术指导、赛场监督、比赛成绩的确认和上报。
仲裁(仅限总决赛)由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指派,会同技术代表执行比赛仲裁任务。
六、裁判员
(一)执场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指派,记录台、监门和暂停裁判员由办赛地方选派。
(二)裁判员须自备裁判服装。
七、报名
各队须在2012年2 月10日前上报大名单,运动员人数不限。客队可有15 名运动员前往赛区,每场实际参赛的13人名单须于赛前1小时向大会提交。各队须将报名表(含15名运动员,统一报名单,注明运动员出生日期和身份证号)
提前7 天传真到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水球花泳部。传真:010-67170595。
八、此规程解释权属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