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间与地点
2012年4月26日至5月1日在上海市举行。
二、参加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男子水球队。
三、参加办法
各队可报领队1名,教练员及其他官员共3名,随队裁判1名,运动员14名。运动员必须在国家体育总局网络注册系统中注册后方可参赛。其中至少9名运动员须为代表该单位参加第十二届全运会的运动员。
四、竞赛办法
(一)采用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审定的最新水球竞赛规则。
(二)参赛队为7至9支,获得2011年全国男子水球锦标赛前3名的队组成A组,进行双循环预赛;其他队伍组成B组进行单循环预赛。然后A组前2名通过3场2胜的决赛决定比赛的前2名;A组第3名和B组第1名通过3场2胜的决赛决定比赛的第3、4名;B组第2名以后的队伍组成C组进行单循环决赛,决定比赛第5名以后的名次。
参赛队为10至12支,获得2011年全国男子水球锦标赛前3名的队组成A组,进行双循环预赛;其他7至9支队伍通过抽签分到B组和C组进行单循环预赛,抽签将根据2011年全国男子水球锦标赛成绩按序列进行。然后A组前2名通过3场2胜的决赛决定比赛的前2名;A组第3名和B组、C组第1名组成D组进行单循环决赛,决定比赛的第3、4、5名;B组和C组第2名以后的队伍组成E组进行单循环决赛,决定比赛第6名以后的名次。
预赛成绩不带入决赛,预赛中相遇过的队在决赛中还需再比赛。若3场2胜的决赛在前2场已决定胜负,则不再进行第3场比赛。
(三)记分办法
1、所有比赛均需决出胜负。若两队打平,将进行加时赛,加时赛后打平将进行5米罚球决定胜负。胜一场得2分,负一场得0分。
2、若采用双循环制,积分多者名次列前。若2队积分相等,则此2队之间比赛胜场多者名次列前;若各胜一场,则比较两队之间比赛的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若还相等,则分别比较两队与其他队伍中排名最高的队的比赛结果,先比较净胜球,若相等,再比较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若还相等,则分别比较两队与其他队伍中排名次高的队的比赛结果,先比较净胜球,若相等,再比较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依此类推。
若采用单循环制,积分多者名次列前。若2队积分相等,则此2队之间比赛胜者名次列前。
若3队或3队以上积分相等,则通过五米罚球决定名次,罚球顺序由抽签决定。
(四)如参加比赛的某队弃权或被取消比赛资格,该场比赛判对方5:0胜。
(五)各队必须自备比赛用蓝、白色水球帽。
(六)在运动员席就座的最多只能有3名官员,服装必须统一,穿运动鞋或皮鞋。
五、仲裁委员会
按《仲裁委员会条例》执行,人员组成另行通知。
六、裁判员
(一)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指派。随队裁判由各队在报名时提交,无随队裁判的队伍不得报名参赛。不足名额由承办单位选派。
(二)裁判员须自带本项目最新规则和服装。
七、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取前8名予以奖励。
(二)设“体育道德风尚奖”(办法另定)。
八、报名
各队须在赛前30天报名,每队最少报9名运动员,最多可报15名运动员。实际参赛名单将由各队在赛前的联席会从首次报名的大名单中确认,一经确认不得更改。各队须将报名表一式两份(统一报名单,注明运动员出生日期、帽号和注册证号)于赛前30天分别寄到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水球花泳部和承办单位,逾期报名,不予安排比赛。
九、未尽事宜,由承办单位另行通知。
十、此规程解释权属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