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字[2013]199号
体育总局游泳中心关于举办第十六届全国公开水域游泳锦标赛有关事项的通知
相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条例》,不断促进我国群众游泳活动的开展,由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大连市人民政府、辽宁省体育局共同主办,大连市体育局、大连金
州新区管委会承办的第十六届全国公开水域游泳锦标赛定于2013年10月13日在大连市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国宾浴场举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仲裁委员会
江斌波(总局游泳中心)、张梅(总局游泳中心、女)、林森林(总局游泳中心)、大连市体育局1人、关志斌(大连金石滩)。
二、裁判
总裁判长:原家谦(天津)
副总裁判长:王炎(北京)、李宏亮(辽宁)、尤玉青(上海)
裁判长:武国钊(辽宁)、孙征(北京)、张弘(天津)
编排记录长:魏梅(辽宁、女)
安全检察官:李晓寰(兼、游泳中心、女)
三、要求
(一)请上述人员于10月9日到大连金石滩游客服务中心报到。(联系人:王美13804945276;杨芳13500710602)
(二)上述人员食宿、差旅费(硬卧火车票或半价以下机票)由组委会负担。
(三)请所有裁判员自备浅色长裤。
(四)裁判员不得兼任教练员和领队工作。
(五)凡参加裁判工作者,必须参加上岗培训,请承办单位组织人员参加。
四、其它
(一)各队可参照大会指定宾馆住宿。
(二)请各队必须于10月12日12:00时前报到。
(三)10月12日14:00时参赛运动员可在露天游泳池参加一项“全国游泳锻炼等级标准”测试,并颁发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印制的“全国游泳锻炼等级标准达标证书”。
(四)请各领队准时出席10月12日19:00时召开的领队、教练联席会议(会议地点报到时通知)。
(五)10月13日上午10:30比赛。
附件:第十六届全国公开水域游泳锦标赛服务指南
体育总局游泳中心
2013年8月2日
抄送:大连市体育局、大连金州新区管委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