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赛时间:
2009年6月19-21日在广东省广州市举行。
二、竞赛地点:
广州市矿泉游泳场
三、参赛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育局,总政宣传部,各行业体协,各体育院校,个人组织或以企业命名的代表队。
四、参加办法和规定:
(一)各队可报领队1人,教练员2人,运动员人数不限,医生1人,随队裁判员1人。
(二)参赛运动员年龄为28岁以上的身体健康者(60岁以上者需有医院健康体检证明)。
(三)现役运动员不得参加比赛,教练员可报名参赛。
(四)必须提交由本人签署的责任书(附件3)。
五、竞赛办法:
(一)原则采用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最新水球规则。
(二)比赛共分4节,每节6分钟(比赛时间不停表),每节中间休息3分钟。如4节后双方打平,则在比赛结束2分钟后互射点球决胜负。互射点球时每队出4人,若打平则再加射,加射时以一球决定胜负。进行互射点球的球门由比赛双方掷币挑选。
(三)若参赛队在6个以下,将进行单循环赛,若超过6个队,则分组进行比赛。
(四)比赛中无论进攻防守队均可随时换人,无需通报裁判员,但换人如超出上场队员人数则按规则进行处罚。
(五)计分办法:
1、胜一场得2分,负一场得0分,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2、如遇两队积分相等,以两队比赛的胜者名次列前;如遇三队积分相等,则以三队之间比赛严重犯规次数少者名次列前;其余的依此类推。
3、参加比赛的某队弃权或被取消一场比赛资格,该场比赛判对方5:0胜。
4、各队自带比赛用蓝、白色水球帽一套,大会准备一套水球帽备用。
(五)比赛场地为20X25米。
六、报名与报到:
(一)各队将报名表一式两份(注明运动员的年龄)于赛前20天,一份寄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社会运动部(地址: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二号游泳中心 联系人 张伟 ,邮编:100763,电话:010-67170581,传真:010-67170595),一份寄广州市水上运动管理中心培训部(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83号 联系人 李挚,邮编520260,电话020-34295323,传真:020-34295259)逾期报名不予安排比赛。
(二)抵达赛区报到时,需提交由本人签字的责任书。
七、经费:
(一)参赛人员每人每天交食宿费200元,其他经费自理。
(二)参赛运动员每人交纳保险21元,由组委会统一为每人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
(三) 组委会为本次赛事投保公共责任保险,经费由组委会负担。
八、仲裁委员会:
按《仲裁委员会条例》执行,人员组成另行通知。
九、裁判员:
参赛队自带裁判一名,不足人员由承办单位选派,裁判长由游泳中心指派。
十、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取前8名予以奖励。
(二)设最佳守门员、最佳中锋、最佳防守、最佳风采奖。
(三)设“体育道德风尚奖”(办法另定)
十一、未尽事宜,位另行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