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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全国水中健身操比赛的通知
2012-10-31 20:30:00 中国冬泳

  游泳字[2012]264号

  体育总局游泳中心关于举办第四届全国水中健身操比赛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推动我国水中健身活动的发展,由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上海市体育局主办,上海市浦东新区体育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路街道办事处、上海浦东游泳馆承办的“第四届全国水中健身操比赛”,将于2012年12月8日至9日在上海浦东游泳馆举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仲裁委员会

  江斌波(游泳中心)、俞丽(游泳中心、女)、蒋丞稷(上海)、张梅(游泳中心、女)、唐绍富(浦东游泳馆)

  二、裁判

  (一)总裁判长:温宇红(北体大、女)

  (二)副总裁判:朱迪(天津体院)、罗玺(四川、女)、马吉光(上海体院)、朱玉琼(湖北、女)

  (三)裁判长:李晓寰(游泳中心)、张军(武汉体院、女 )、李新双(四川、女)

  (四)各队可自派1名裁判员。

  三、要求

  (一)请上述人员于12月6日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669号(近东方路),上海浦东游泳馆报到。比赛联系人:周伟,电话:021-58893922、培训班联系人:叶慎慎,电话:021-58705536、财务联系人:施洁华,电话:021-58733925。

  (二)请所有裁判员自学《全国水中健身操竞赛规则》(见游泳字[2012]199号文件)。

  (三)裁判员不得兼任教练员和领队工作。

  (四)凡参加裁判工作者,必须参加赛前培训。

  (五)请各参赛队指定专人,报到时确认参赛项目、交纳报名费和由本人签名的《自愿参加比赛责任书》。

  (六)请各参赛队于11月10日前填写住房预订表(见附件4)传真至021-58705536,12月7日到上海市浦东新区泰环路215号,上海三林智选假日酒店报到。

  (七)请各参赛队指定专人于12月7日20:00时,参加组委会,裁判、领队和教练员技术会议,未参加者责任自负。

  (八)中国游泳协会群体活动合作伙伴“中国洲克控股有限公司”为所有参赛人员免费提供游泳帽。

  四、经费

  (一)组委会为各参赛队提供不超过8人(其中领队1人、教练员1人,参赛者6人)适当的伙食补贴。

  (二)各参赛队食宿每人每天260元(酒店,双人房,含餐费及驻地、赛场往返交通),如需单人房补差价每天100元。

  (三)每人交纳保险费21元。

  (四)每人每项交纳报名费10元。

  (五)总裁判长、副总裁判长的食宿、差旅费(硬卧火车票或半价以下机票)由组委会负担。

  (六)各参赛队自派裁判员的费用自理。

  附件:1、竞赛规程

  2、报名表

  3、自愿参加比赛责任书

  4、住房预定表

  5、水中健身操活动日程表

  体育总局游泳中心

  2012年10月29日

  抄送: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体育局

  附件1

  第四届全国水中健身操竞赛规程

  一、时间和地点

  2012年12 月8日至9日在上海浦东游泳馆举行。

  二、竞赛项目

  规定动作、自选动作(自选徒手操、自选器械操)。

  三、表演项目(限4分钟以内)

  水中瑜珈、水中太极、水中搏击等。

  四、参加单位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学校、游泳场馆、游泳会馆、游泳俱乐部。

  (二)以企事业单位冠名的参赛队。

  五、参加办法

  (一)学校组分为体育院校组和普通院校组,仅限在校师生报名参赛。

  (二)分龄组年龄规定

  1、50岁组以上组(1962年以前出生):所有成员年龄需在50周岁以上。

  2、35-49岁组(1977年至1963年出生):允许1至2人年龄超过49周岁。

  3、34岁以下组(1978年以后出生):允许1至2人超过34周岁。

  (三)参赛者每人需交纳保险费21元,每人每项报名费10元。

  (四)各单位报名人数不限,每项参赛人数规定在4-12人。

  六、竞赛办法

  (一)采用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2012年公布的《全国水中健身操竞赛规则》。详见游泳字[2012]199号文件。

  (二)所有参赛队必须参加规定动作的比赛。

  (三)各参赛队表演项目限报1个队。

  (四)每项比赛允许报1名领操员。

  (五)所有项目只进行一次性决赛,按成绩排列名次,成绩相同名次并列,取消下一名次。

  (六)参赛者参加比赛时,必须向检录裁判员出示大会制作的《参赛证》,无证者不得参加比赛。

  (七)凡冒名顶替和弄虚作假者,均取消本参赛队比赛成绩,并按照有关竞赛条列给予处罚。

  七、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各项目录取前8名,获得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制作的“全国体育竞赛获奖证书”。

  (二)其他参赛者获得纪念证书。

  (三)团体总分录取前8名,颁发团体奖。

  (四)评选“编排奖”、“表演奖”“领操员奖”。

  (五)计分办法

  1、规定动作、自选动作按9、7、6、5、4、3、2、1记分。

  2、规定动作、自选动作可由4人至12人组成,从第5人开始,每增加1人加0.5分,依此类推。

  3、表演项目不得少于4人,每项记取5分。

  4、有陆上领操员的每项加1分。

  5、团体总分按各队规定动作、自选动作名次得分、人数加分、表演项目得分、领操员加分累计相加排列名次;总分相同,以第1名多者列前;再相同,以第2名多者列前,依此类推。

  八、报名和报到

  (一)请各参赛队必须用电脑规定的格式填写报名表(加盖公章),于11月10日(当地邮戳为准)一式两份分别以电子邮件和邮寄/传真至主办单位(邮编:100763,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2号,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社活部;联系人:张梅;电话:010-67170581、010-67170575;传真:010-67170595,电子邮箱:电子邮件shb67170581@163.COM和承办单位(邮编:200125,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669号、上海浦东游泳馆;联系人:周伟021-58895856、13371818150;叶慎慎021-58705536、13371818223;施洁华021-58733925、13371818250;传真:021-58705536,电子邮箱:电子邮件pdyyg@126.com) 。

  (二)请各参赛队请于12月7日到大会指定宾馆住宿。

  九、仲裁和裁判

  仲裁、裁判长由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选派,其他裁判员由承办单位选派。

  十、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附件:(点击下载全部附件

1、竞赛规程

  2、报名表

  3、自愿参加比赛责任书

  4、住房预定表

  5、水中健身操活动日程表

  体育总局游泳中心

  2012年10月29日

  抄送: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