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国内各游泳场馆的合作与交流,充分发挥我国游泳场馆的优势,保障我国群众性游泳活动健康有序地发展,推动游泳运动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性质和任务
第一条 性质
场馆委员会是中国游泳协会(简称协会)领导下的,指导全国各级各类游泳场、馆开展业务活动的工作机构。
第二条 任务 联合全国各级各类游泳场馆,加强相互间的交流与合作;扩大游泳场馆开展业务活动的范围;协助中国游泳协会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制定的《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奥运争光计划纲要》;提高场馆管理人员的业务管理水平;协调和指导各级各类游泳场馆业务工作;推广先进科学的游泳器材、设备和装备;加强与国际组织的联络;共同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发展目标。
第二章 委员会
第三条 委员会的组成和产生
一、凡承认本管理规定,接受中国游泳协会领导,遵守国家和协会的各项规定,按时交纳会费的国内各级各类游泳场馆的法人代表或其委派的代表均可申请加入委员会。
二、委员会下设常务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三、常委会委员由中国游泳协会提名,经全体委员会委员讨论,报经中国游泳协会批准。
四、常委会副秘书长以上成员由中国游泳协会推荐,经常委会讨论,报经中国游泳协会批准。
五、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增设荣誉主任、副主任若干人。
第三章 职责
第四条 委员会: 一、研究和制定游泳场馆等级评定标准;
二、协助协会审核和确定中国游泳协会的各类游泳场馆;
三、协助协会组织开展各级各类场馆管理人员业务培训活动;
四、研究和制定游泳场馆经营行为标准;
五、为我国群众性游泳活动的广泛开展和运动水平的不断提高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 常委会 常委会是场馆委员会的常设领导机构,并设立办公室、专项基金管理部、培训部、器材装备部、业务活动部等.
一、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二、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委员会各年度的具体工作计划;
三、研究和制定委员会的工作方向;
四、确定委员会各办事机构人员名单及其工作职责;
五、组织召开委员会会议;
六、会员的注册工作;
七、审查入会场馆的资格;
八、通过上报中国游泳协会的各部室工作计划;
九、负责处理委员会闭会期间的各项工作。
第四章 会员
第六条 入会手续
一、申请入会单位须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提供营业执照、开场许可证、安全合格证、卫生证或体育主管部门的训练场馆证明等相关复印件;
三、报请所在地游泳主管部门(体委、游泳协会、游泳管理中心均可)盖章审核后,送交中国游泳协会场馆委员会常委会讨论(必要时可派专人进行实地考察),最后上报中国游泳协会批准。
四、凡获得游泳协会授予“先进游泳池馆”和“训练基地”的单位为当然会员。
第七条 会员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一)可参加中国游泳协会指定游泳池馆的评选(评选标准和办法详见有关规定)。
(二)可申请成为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中国游泳场馆委员会专项基金会员(申请办法按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中国游泳场馆专项基金管理规定和管理细则执行);
(三)享有颁发国家体育总局公布的《全民健身游泳锻炼标准》证书和证章的权利;
(四)享受协会举办的各类游泳场馆管理人员培训班的优惠条件;
(五)经中国游泳协会批准,可以中国游泳协会名义举办游泳成人、青少年、游泳场馆管理人员等培训班,届时中国游泳协会将授权其颁发荣誉证书。
(六)报经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和中国游泳协会批准后,可在本场馆举行的某项游泳(含跳水、水球、花样游泳等)比赛中,冠以全国的名称。
二、义务:
(一)每年应交纳1000元人民币的会费;
(二)每年自愿认交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中国游泳场馆专项基金;
(三)遵守中国游泳协会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各项规定;
(四)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游泳活动,根据协会需要积极为运动队训练提供良好的训练条件。
第八条 会员资格的终止:
一、不按时交纳会费;
二、不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机构及中国游泳协会、中国救生协会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任期和会期
第九条 委员会委员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委员会原则上每两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
第十一条 因会员单位法人发生变动时,其委员资格由接替者接任,报常委会备案。
第六章 经费
第十二条 经费来源:
一、各会员每年会费;
二、组织场馆人员的培训费;
三、各会员每年认交的基金;
四、产业开发所得收入;
五、与协会合作组织活动的赞助收入;
六、接受国内外有关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