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国游泳教员的科学管理,不断提高各级游泳教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保证教学质量,更有效地推动我国群众性游泳活动的开展,让更多的人了解游泳、学会游泳、喜爱游泳、支持游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从事群体游泳教学的各级游泳教员。
第三条 接受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游泳中心)、中国游泳协会的监督与管理,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条例和规定。
第四条 注册年龄为18岁以上、60岁以下、身体健康者。
(二) 注册办法
第五条 每年由各级地方体育主管部门新培训合格的初、中级游泳教员的第一次注册在游泳中心进行;高级游泳教员由游泳中心实行注册。
第六条 已获得初、中级游泳教员等级证书的每年必须按地方体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到指定地点进行年审注册;高级游泳教员由游泳中心统一年审注册。
第七条 办理年审、注册的单位按统一格式要求以软盘或电子邮件形式:swim@chinaroad.cn.net于注册后10天内报游泳中心备案。
第八条 凡进行年审注册的各级游泳教员必须是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并获得等级证书者。
(三) 注册管理
第九条 游泳中心负责对各级游泳教员的资格审查、注册管理和发放等级证书。
第十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须在每年的12月1日至31日前将本地区当年注册的各级游泳教员名单统一汇总后报游泳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注册收费标准 高级游泳教员 100元 中级游泳教员 80元 初级游泳教员 60元 高级考官的注册费与高级教员相同。
第十二条 按时进行注册的游泳教员将自觉遵守游泳中心有关规定并赋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凡首次担任游泳教员并进行注册的必须接受地方体育主管部门的专业培训,培训办法按《全国游泳教员管理办法》执行。
(四) 注册内容
第十四条 首次注册时必须详细填写等级游泳教员注册登记表(见附件),并交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现役军人须提供入伍证明复印件。
第十五条 提供注册者所属单位工作证明,由该单位法人代表和上级主管部门签字、盖章。
(五) 重新注册
第十六条 已注册的教员两年以上未从事游泳教学工作,再上岗时必须重新参加有关部门的培训和注册。
第十七条 各级注册证有效期为三年,满三年需重新注册。重新注册时须再次参加培训,合格后予以重新登记、注册,并换发新的游泳教员等级证书。
(六) 年审注册
第十八条 已注册登记并获得游泳教员等级证书者每年需按规定时间到有关部门办理年审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未按规定办理年审手续的教员不得在下一年度从事游泳教学工作。
(七) 不予注册
第二十条 凡在教学工作中出现严重错误或发生溺水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者,将根据情节不予注册或降低和取消其教员资格 。
第二十一条 凡连续两年未进行年审、注册者,将不得晋升上一等级的游泳教员,违反者游泳中心将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
(八)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修改权属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并于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