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游泳之乡”评审标准:
(一)组织和制度要求: 1、有1名地方政府的领导负责“游泳之乡“的工作; 2、有1名体育主管部门领导负责游泳运动的全面工作; 3、游泳协会等组织机构健全; 4、每年工作有规划,且得以落实; 5、对游泳池、场、馆的管理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含对游泳教员、游泳救生员培训和持证上岗等有关规定); 6、每年夏季专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游泳活动。
(二)池馆要求: 1、全地区至少拥有10个以上游泳池馆(其中50米标准游泳池或馆不少于3个); 2、各游泳池馆均向社会开放,开放时间每周不少于3天,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3小时; 3、各游泳池馆配有水处理设备和较齐全的救生器材设备及由中国救生协会颁发的游泳救生知识宣传挂图; 4、各游泳池馆每年均举办多期游泳初学者培训班; 5、体育主管部门所属游泳池馆在上一个评选年结束至新的评选年开始前未发生溺死问题; 6、各游泳池馆均配备经省级体育主管部门组织培训的,并获中国救生协会等级注册证书和地方救生主管部门颁发上岗证书的救生员;
(三)竞技游泳运动要求: 1、体育主管部门所属游泳池馆均设有游泳业余体校,每所体校常年参加游泳训练的学生人数不少于20人; 2、全“游泳之乡”必须拥有1所不少于50人,且每人每天不少于5元伙食补助的单项游泳运动学校或游泳重点班5个; 3、全地区游泳教练员人数不少于10人; 4、在上一个评选年结束至新的评选年开始前,年平均向上一级游泳单位输送游泳(含跳水、水球、花样游泳)后备人才至少15人; 5、每年至少组织1次按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游泳年龄组教学大纲内容的全地区游泳比赛; 6、已获称号的单位在新的评选年到来前的三年内至少参加1次由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主办的全国“游泳之乡”游泳比赛;
(四)群体游泳运动要求: 1、全地区至少有15所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开展游泳活动; 2、体育主管部门所属体校至少举办中小学生、幼儿园、初级游泳教学班各5次,每次教学班时间不少于10天;收费学习班必须做到“包教、包会、包安全”。 3、已获得“游泳之乡”称号的单位,体育主管部门均在其所属游泳池馆组织开展了全民健身游泳锻炼达标活动; 4、每年由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举办的 “游泳周”、“游泳月”等 形式多样的游泳活动应不少于1次; 5、每年至少组织1次安全救护学习班或安排救生员参加省级以上救生员培训班;
二、“先进游泳池馆”评审标准: (一)竞技游泳运动要求: 1、常年参加游泳训练人数不少于80人,其中至少15人享受一定的伙食补助; 2、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专职游泳教练员人数不少于3人。 3、专职游泳教练员的年月日训练计划齐备,并能按照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游泳年龄组训练大纲要求进行游泳运动员的选材和教学工作; 4、每年至少安排1人次的专职游泳教练员参加专业游泳教练员培训班。 5、年平均向上一级游泳单位输送游泳(含跳水、水球、花样游泳)后备人才至少3人; 6、积极组织游泳训练的学生参加地区以上游泳竞赛活动;
(二)群众游泳活动要求: 1、每周对外开放不少于3天,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3小时; 2、每年至少举办中小学生、幼儿园、初级游泳教学班3次,每次教学时间不少于10天; 3、与本单位共建的幼儿园和中小学校至少各有3所,并保证这些学校的学生每周至少2次参加游泳活动; 4、已获得“先进游泳池馆”称号的单位,必须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游泳锻炼达标活动; 5、积极举办或承办各级组织举办的形式多样的群众性游泳竞赛活动;
(三)其他要求: 1、在获得荣誉称号后的三年内未发生过溺死问题; 2、每年池水卫生条件符合国家最新颁布的有关标准(以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3、遵守国家颁布的各项规定,对外开放手续齐全,且各项制度健全; 4、使用或聘用的游泳救生人员必须是获得由中国救生协会颁发的等级注册证书和经地方体育主管部门培训者; 5、在游泳池馆内外必须配有由中国游泳协会颁布的游泳救生知识宣传挂图; 6、积极参加由中国游泳协会、中国救生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并积极配合中国游协场馆委员会、场地器材委员会开展工作。 |